氣體匯流排鋼瓶充裝站廠房和設備條件
6.1 充裝站有爆炸傷害的生產間(包括乙炔壓縮機間、灌瓶間、空瓶間、乙炔瓶庫等)的火災傷害性類別為GBJ16規定的“甲”類,廠房應為一、二級耐火等級的單層建筑。
6.2 有爆炸傷害的生產間應設置泄壓設施,泄壓設施宜采用輕質屋蓋或屋蓋上開口作為泄壓面積。泄壓面積與廠房容積的比值(m2/m3)應吻合GBJ16的要求,且宜為0.22。
6.3 有爆炸傷害的生產間宜采用鋼筋混凝土柱、有防火珍愛層的鋼柱承重的框架或排架結構并宜采用敞開式建筑。圍護結構的門、窗應向外開啟并應有安全出口。頂棚應盡量平整,避免死角,以防止乙炔滯留或蘊蓄。
6.4 乙炔壓縮機及其輔助設備氣體匯流排,車間集中供氣,氣體集氣包應布置在單獨的房間內。
6.5 空瓶間和實瓶間應分別設置,灌瓶間可通過門洞與空瓶間和實瓶間雷同,各自應設自力的出入口。
6.6 灌瓶間、空瓶間、實瓶間的運瓶通道凈寬度不宜小于1.5m。
6.7 空瓶間、實瓶間應設置乙炔瓶裝卸平臺,平臺宜高出地坪0.4~1.1m,平臺寬度不宜超過3m;并應設置大于平臺寬度的雨篷,雨篷及其支持應為非燃燒體。
6.8 有爆炸傷害的生產間,必須具有吻合GB50031要求的遮陽、透風、蔽雨雪、導除靜電和防雷設施,并應設置可燃性氣體濃度檢測報警裝配。
6.9 充裝站內必須設置消防車通道、專用消防栓、消防水源、滅火器材以及在緊急情況下處理事故的消災設施。
灌瓶間內必須設置緊急噴淋裝配供滅火用,應每周啟動檢查一次。
6.10 乙炔壓縮機、高壓干燥器、氣瓶星散器應吻合ZBJ76020中5.10、5.8及《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》的規定,并定期檢驗。
6.11 乙炔管道應采用無縫鋼管(GB8163,20號鋼以正火狀況供給),管內徑不應超過20mm;管壁厚度不應小于表1的規定。
表1
管外徑≤φ10φ12-16φ18-20φ22φ25-28φ32
最小壁厚2344.556
6.12 乙炔管道的閥門和附件應采用鋼、可鍛鑄鐵、球墨鑄鐵或含銅量不超過70%的銅合金材料制造的產品。
閥門和附件的公稱壓力不應小于25MPa。
管道的連接必須保證密封可靠,宜采用焊接和高壓卡套接頭;而與閥門、附件、設備連接處,可采用法蘭或螺紋連接。
6.13 乙炔高壓軟管必須能抗乙炔、溶劑的腐蝕,不得選用能導致燃燒、爆炸的材料;內徑小于或等于6mm的高壓軟管必須能承受大于或等于60MPa的爆破壓力。
6.14
乙炔管道在安裝前必須作30MPa的耐壓試驗,安裝后的管道體系作3MPa氣密性試驗和2.5MPa走漏量試驗。走漏率要求和試驗方法應吻合GBJ235的規定。
6.15 乙炔管道的敷設應吻合GB50031的規定。
6.16
乙炔充灌排每排的進口管上應設置一只主截止閥,在充灌排各分配接口處必須設置分配截止閥,應一瓶一閥。在充灌排的末端應設有通向乙炔氣柜的回流管,回流管道上應設截止閥。
每一充灌排上至少應設一只乙炔壓力表。
6.17 乙炔充灌排上應設置水噴淋泠卻裝配,且能噴到所有乙炔瓶。
6.18 乙炔管和所連接的設備中,在下列部位必須設置阻火器:
a) 高壓干燥器的出口管路上;
b) 各充灌排的主截止閥前;
c) 充灌排的各分配截止閥后;
d) 高壓乙炔放回低壓乙炔的管路上;
阻火器的選用吻合ZBJ76020中5.15.5.1的規定。
6.19 乙炔設備、管道體系應有含氧量小于3%的惰性氣體置換設施。
6.20 乙炔設備、管道、充灌排應有導除靜電的接地裝配,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Ω,應在檢修后及每年至少檢測一次。
6.21 乙炔放散或排放應各自單獨引至室外,引出管管口應高出屋脊,且不得小于1m。
6.22 凡與乙炔接觸的設備、儀器、儀表,嚴禁選用含銅量超過70%的銅合金以及銀、汞、鋅、鎘及其合金材料制造的產品。
6.23 充裝站有爆炸傷害性的1區內,必須采用適用于乙炔的d II CT2(B4b)級隔爆型電氣設備或儀表。
6.24 充裝站內的計量、監測、報警儀表必須統統、齊備、可靠并應定期校驗。
6.25 充裝站應配備乙炔瓶抽真空、稱重及補加溶劑裝配。
6.26 充裝站內應選用不產生火花的防爆工具。
6.27 充裝站應備有不同型號機動車輛所需的阻火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