工業氣體匯流排使用氣瓶、管路與工具的安全技術規程如下:
(1)氧氣匯流排鋼瓶、乙炔氣瓶、消融工業氣瓶等均應避免放在受陽光曝曬,或受熱源直接輻射及受電擊的地方。
(2)車間集中供氣的氧氣、乙炔氣、消融工業氣等氣瓶、氣體集氣包等不應放空,瓶內必須留有不小于98—196kPa表壓的余氣,工業氣瓶使用后應留有不少于0.5%—10%的氣體,瓶內壓力保留0.02Mpa。(《建筑施工規范》要求氣瓶內的壓力一樣平常降到0.2MP時,不得再使用),用過的瓶上應寫明“空瓶”。用過的氣瓶必須將瓶閥關緊,防止殘留氣體走漏和空氣倒灌。乙炔氣瓶內剩余壓力還應考慮環境溫度的影響見一表。
剩余壓力與與環境溫度的關系
環境溫度 <0 0-15 15-25 25-40
剩余壓力MPa 0.05 0.1 0.2 0.3
(3)使用乙炔氣時壓力不得超過0.15Mpa,輸氣流速不應超過1.5—2.0m3/h。
(4)氣瓶、容器、管道、儀表等連接部位應采用涂抹肥皂水方法檢漏,嚴禁使用明火檢漏。
(5)不得使用電磁吸盤、鋼繩、鏈條等吊運各類焊接與切割用氣瓶。
(6)氣瓶漆色的標志應附合《氣瓶安全監察規程》的規定,不得改進。
(7)消融工業氣瓶搬運、裝卸、使用時都應豎立放穩,或裝在專用的膠輪車上使用,嚴禁在地站面上臥放并直接使用。一旦要使用已經臥放的消融工業氣瓶,必須挺立后靜。